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群固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8,5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