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7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73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李翊寧 告訴被告蔡宗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與被告已成立調解,並經告訴人於103年1月16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卷附請求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依照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如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