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7年度執聲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版壹塊)及現金新臺幣陸佰玖拾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而應依同條例第22條規定論處乙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2698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之事實,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電子遊戲機1臺,及機臺內之現金新臺幣690元,均為被告所有,且分別係供本件犯罪所用及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於偵訊中供陳及證人 鍾楊美鳳 於警詢時證述在卷,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蔣志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5日
書記官吳智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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