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353號聲請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再提高10%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9月3日
民事庭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書記官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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