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8號原告 張錦德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號,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