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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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司字第二四一號
聲請人 白秀英 右聲請人聲請得禾貿易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限,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起展延至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八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得禾貿易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未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被選任為得禾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前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八日就任奉鈞院准許備查在案,並經展期清算在案。茲因該公司賸餘資產尚未變現完成,無法依期辦理完結清算事務,爰依法聲請延展清算期限等語。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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