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1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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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板簡字第11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新
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8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叁仟零玖拾壹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于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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