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秩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98年度沙秩字第87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8
年8月17日以中縣甲警偵字第098001287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於民國98年6月3日8時20分
在台中縣○里鄉○○路后里鄉公所前經警查獲涉嫌施用K他
命,經被移送人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K他命陽性反應,因
認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規定等語。
二、按違反本法行為,逾2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
並不得移送法院。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
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第45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上開被移送事實,固為被移送人
所承認,惟移送機關遲至98年8月18日始將被移送人上開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移送本院,有移送書上之本院收文
戳足憑,顯已逾2個月之期間,揆諸前開說明,因移送機關
違背關於移送期間之限制,本院自不得再對被移送人為處罰
之決定,爰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經本庭向本院普通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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