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碧瓊
廖純怡 廖經綸 被上訴人即被告 呂萬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如下:
㈠上訴人謝碧瓊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2,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536元。
㈡上訴人廖純怡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
㈢上訴人廖經綸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85,4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江世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