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844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沈安仁 訴訟代理人 南雪貞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彭欽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8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兩造應提出如下證物或表示意見㈠反訴原告部分:
⒈結婚前之財產及負債⒉富邦人壽為何會於98年8月21日匯款新台幣(下同)
235,697元予反訴被告?後反訴被告另匯234,674元予反訴原告,此筆金錢流向?⒊寬升公司之賸餘財產價值?及計算方法。
㈡反訴被告部分:
⒈富邦人壽為何會於98年8月21日匯款235,697元予反訴被
告?反訴被告為何於98年9月26日匯款234,674元予反訴原告⒉寬升公司之賸餘財產價值?及計算方法。
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7月5日
書記官陳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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