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82號原告常佑電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志全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 律師被告利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國欽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陳稚平 律師 潘明彥 律師複代理人 陳郁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各項貨款及債務抵銷情形,仍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
書記官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