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32號上訴人即原告 尹維省
尹 張桂蓮 尹維正 尹維彥 尹黃意妹 被上訴人即被告 翁聖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
1年度訴字第532號第一審判決,前於民國102年6月14日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0,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5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嗣上訴人復於同年月19日再具狀減縮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損害賠償金額,上訴利益經核定為2,880,8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洪千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