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25號原告 賴東合 法定代理人 賴建宏 原告 賴建華
蕭淑惠 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 律師原告賴建宏前列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博仁律師 簡詩展 律師被告 謝明興
羅益昌 被告慶安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兼任法定代理人 陳俊整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被告金蘭園藝有限公司兼任法定代理人陳俊整訴訟代理人陳韻如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所載「法定代理人陳俊整」,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陳俊整」。
理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訟訴案件,因原告追加陳俊整為被告,原裁定因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將「兼法定代理人陳俊整」誤載為「法定代理人陳俊整」,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4月28日
書記官羅婉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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