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遷讓房屋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四號聲請人 陳怡文 律師(即 陳啟超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陳啟超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兒童福利社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