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三八三號聲請人 黃蕙霜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許國和 等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詹文馨法官周玫芳法官梁玉芬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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