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告0000-000000兼訴訟代理人0000-000000A被告 何東岳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06年度侵訴字第4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文家倩
法官林拔群法官蔡英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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