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九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一九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叁肆公克(包裝重零點壹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又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所涉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部分,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晚間九時二十分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立客隆保齡球館前,為警查扣其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重量詳如主文所示),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就前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等語。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家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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