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40號聲請人寰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敏 相對人祭祀公業 鄭萬盛 嘗
祭祀公業鄭萬盛公業鄭萬盛嘗鄭萬盛嘗前列4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鄭香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4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1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淑蕙附表: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支付命令聲請│500元│由聲請人預繳││費│││├──────┼───────┼───────────┤│第一審裁判費│40,100元│由聲請人預繳│├──────┼───────┼───────────┤│合計│40,6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40,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