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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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22號原告 唐鴻章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 律師
蔡宗釗 律師被告 李茂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100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
3項及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各得單獨為交易標的,故房屋所有權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而不應將房屋坐落之土地價額併算在內,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99年度台抗字第275號裁定可資參照。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將新北市○○區○○街○○巷○○號3樓房屋全部騰空返還予原告;㈡被告應給付原告71,000元,及自本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民國103年11月5日起至上開房屋返還日止,按月給付被告13,000元。故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僅以請求遷讓之房屋價值為斷,而不包括土地價值在內,至於其附帶請求給付租金及不當得利之部分,則不併算其價額。而系爭房屋附近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每平方公尺約為116,307元,有本院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9,931,455元【計算式:85.39平方公尺(層次面積+陽台)×平均交易單價116,307元=9,931,45
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扣除土地價值2,718,750元【計算式:(69+1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25,000元×權利範圍1/
4=2,718,75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7,212,7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47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100元,尚不足70,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許炎灶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書記官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