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6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智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7月確定,現在監執行中;茲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2月24日獲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於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此為法律適用之準據法;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其性質,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上開條文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黃建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文書、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論罪科刑,並裁定減刑及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3月、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合計應執行刑期為13年7月),現在監執行中,刑期終結日期為109年1月3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8月4日,受刑人並於103年12月24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
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