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723號聲請人丙○○
6號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6年10月24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8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
書記官黃進傑┌────────────────────────────────────────────────────────┐│本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723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乙○○│95年10月1日│95年10月30日│117,000元│四九六七七七│││1│││││││├─┼─────────┼───────────┼───────────┼────────┼────────┼──┤│00│乙○○│95年10月1日│95年11月30日│117,000元│四九六七七九│││2│││││││├─┼─────────┼───────────┼───────────┼────────┼────────┼──┤│00│乙○○│95年10月1日│95年12月30日│117,000元│四九六七八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