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98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嘉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1281號、99年度執聲字第29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嘉銘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嘉銘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劉嘉銘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竊盜、幫助詐欺、收受贓物、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為證。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4、16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15、17、18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9月5日上│民國97年12月17日上│民國97年8月23日下│││午7時57分許│午11時48分許│午4時55分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628號│1643號│557、559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簡字第4288號│98年度簡字第6775號│98年度審簡字第377││││││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8年5月31日│民國98年8月31日│民國98年9月24日│││日期││││├───┼───┼─────────┼─────────┼─────────┤││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簡字第4288號│98年度簡字第6775號│98年度審簡字第377││││││號││├───┼─────────┼─────────┼─────────┤│判決│確定│民國98年8月10日│民國98年9月28日│民國98年10月19日│││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8月29日下│民國97年8月20日上│民國98年4月4日下│││午5時30分許│午6時30分許│午3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557、559號│267、13529號│627、1352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377│98年度審易字第1077│98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8年9月24日│民國98年9月25日│民國98年9月25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377│98年度審易字第1077│98年度審易字第1077││││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8年10月19日│民國98年10月19日│民國98年10月19日│││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2月26日下│民國98年4月10日下│民國97年8月20日上│││午3時30分許│午4時30許│午10時30分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267、13529號│267、13529號│02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77│98年度審易字第1077│98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8年9月25日│民國98年9月25日│民國98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077│98年度審易第1077號│98年度審易字第1155││││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8年10月19日│民國98年10月19日│民國98年11月3日│││日期││││└───┴───┴─────────┴─────────┴─────────┘┌───────┬─────────┬─────────┬─────────┐│編號│10│11│12│├───────┼─────────┼─────────┼─────────┤│罪名│幫助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6年12月22日凌│民國97年10月3日下│民國98年3月2日上│││晨5時許│午3時許│午10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290號│711、18884、2031│711、18884、2031││││0、20596、21954號│0、20596、21954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676│98年度審易字第1750│98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8年9月30日│民國99年2月26日│民國99年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簡字第676│98年度審易字第1750│98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8年11月4日│民國99年3月22日│民國99年3月22日│││日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收受贓物│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民國98年7月16日上│民國98年5月初某日│民國98年5月21日晚│││午6時許││間8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察署98年度偵字第14│││711、18884、2031│711、18884、2031│711、18884、2031│││0、20596、21954號│0、20596、21954號│0、20596、21954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750│98年度審易字第1750│98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2月26日│民國99年2月26日│民國99年2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審易字第1750│98年度審易字第1750│98年度審易字第1750││││號│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3月22日│民國99年3月22日│民國99年3月22日│││日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7月12日上│民國97年2月5日下│民國98年7月10日下│││午10時30分許│午1時許│午2時許│├───────┼─────────┼─────────┼─────────┤│年度及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8│察署99年度偵字第61│察署99年度偵字第56│││617號│75號│1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75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8│99年度審易字第497│││││號│號││├───┼─────────┼─────────┼─────────┤│事實審│判決│民國99年2月26日│民國99年5月31日│民國99年5月14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9年度審易字第75號│99年度審易字第498│99年度審易字第497│││││號│號││├───┼─────────┼─────────┼─────────┤│判決│確定│民國99年4月22日│民國99年7月19日│民國99年7月19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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