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0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99年度審易字第10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61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涉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99年8月31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107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而該判決書正本已於99年9月7日送達被告收執無訛,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而被告雖於於99年9月16日提出上訴,然被告並未依上開規定,於上訴書狀內敘述具體理由,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迄今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是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於本院。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刑事庭法官顏世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