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聲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聲字第744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年度九十七繼字第三二二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忠明 之原債權人即第三人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8月27日將其對陳忠明之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依金融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適用同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登報公告。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即相對人業向鈞院聲明限定繼承,經鈞院以97年度繼字第322號准許在案,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授信約定書各1紙(均為影本)附卷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清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址):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劉昆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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