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328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554,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元,原告僅繳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5,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0436條第2項、第0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原告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