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簡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基簡字第329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乙○○、丙○○○○○○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1,30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2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