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96號抗告人 劉家梅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電力公司高雄區營業處等間因103年度審重訴字第196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3年5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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