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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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洪啟和 複代理人 蔡肇基 被告喬豐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世征 被告 葉世中 現應受送.
詹婷 現應受送. 張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被告喬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詹世征之住址「住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應更正為「彰化縣○○鄉○○村○鄰○○路○號」;被告葉世中之住址「住彰化縣○○鄉○○村○○路6之40號」應更正為「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書記官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