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板補字第2622號
原告 陳建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曉桐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8,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0月16日
書記官劉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