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謝添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五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小包(一包淨重零點零柒公克;另一包淨重零點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四六二六號被告謝添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二小包(一包淨重0‧0七公克;另一包淨重0‧二五公克)(聲請人分別誤載為0‧一公克,0‧四公克)均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