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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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致維 間履行和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裁判
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