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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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245號
原   告  周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群 益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
  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為:請求被告將臺中市○○區○○
  路○段000巷00號2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出並騰空返還
  原告;第二項則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48
  ,000元,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於起訴時交易價額,加計被告積欠之租
  金48,000元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陳報系爭房屋之交
  易價額(如房屋造價證明書或最近年度之房屋課稅現值),
  並加計48,000元後,依法繳納訴訟標的費用。至訴之聲明第
  二項後段附帶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依法不併算其價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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