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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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127號上訴人 張健興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徐副欽 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444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1,439,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68號裁定駁回,自非適法。爰依前揭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認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又上訴人如有委任 張鳳恩 為訴訟代理人,亦請出具委任狀,併予補正,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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