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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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28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上訴人即被告 傅昌嵐 選任辯護人 陳辰軒 律師
劉政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85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1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傅昌嵐就本案所犯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且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但書得上訴第三審之例外情形,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之該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連育群法官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政庭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