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侵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聲請人即告訴人AE000-A111448(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被告 唐詠昱 選任辯護人 陳宏銘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1年度偵字第47504號),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AE000-A111448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被告經檢察官以其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嫌提起公訴,而該案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聲請人AE000-A111448為本案之被害人,為對證據之調查、被告之抗辯得適時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經本院以112年度侵訴字第26號案件審理中,是被告上開被訴之罪核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而本案聲請人為被害人,符合前揭聲請訴訟參與之適格要件。另經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檢察官表示同意聲請人參與訴訟,而被告及辯護人則表示並無意見,本院斟酌上揭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事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羅杰治法官林述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甄智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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