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74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慶祥
林正雄 黃教壽 被上訴人即原告新通企業行法定代理人 胡孝淞 上列當事人因110年度重訴字第47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劉玉紳 、廣鋐工程行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15,37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7日
書記官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