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浩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執聲字第1322號、100年度緩字第5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浩鋌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1567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0年12月13日確定,101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附表所示之物(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保管字第5175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浩鋌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11月28日以100年度偵字第2156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100年12月13日以100年度上職議字第7552號駁回再議確定,嗣於101年12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附表所示之物,係供被告犯賭博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經調閱上開偵查全案卷證核閱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一│電腦主機(含滑鼠、鍵盤)│貳臺│├──┴───────────┼──┤│二│電腦螢幕│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