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除字第九四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三三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三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民事鳳山庭~B審判長法官王伯文~B法官蔡廣昇~B法官莊珮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王世雄~F0~T32┌─────────────────────────────────────────────────────────────┐│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0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進鐵工廠負責人│臺灣中小企業銀│000000000│捌仟元│九十二年十月五日│0000000││││ 李順善 │行仁大分行│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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