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0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01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現在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拘役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列等罪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均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黃魏雄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傷害│毀棄損壞│├───────┼─────────────┼─────────────┤│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3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7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犯罪日期│95年8月13日│95年8月13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基隆地檢││關年度及案號│95年度偵字3723號│95年度偵字3723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893號│95年度基簡字第893號││實├───┼─────────────┼─────────────┤│審│判決│95年10月30日│95年10月30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基簡字第893號│95年度基簡字第893號││判├───┼─────────────┼─────────────┤│決│判決│95年11月27日│95年11月27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3款│第2條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拘役25日│拘役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2474號│基隆地檢95年度執字2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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