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列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壹拾伍日。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又如附表所列等罪犯罪時間均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非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末如原確定判決主文諭知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依原確定判決執行,併此敘明。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書記官鄭梅君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附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5年12月至96年2月15日│95年12月至96年2月15日│├───────┼─────────────┼─────────────┤│偵查(自訴)機│基隆地檢│基隆地檢││關年度及案號│96年度毒偵字259、698號│96年度毒偵字259、698號│├───┬───┼─────────────┼─────────────┤│最│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6號│96年度訴字第256號││實├───┼─────────────┼─────────────┤│審│判決│96年4月24日│96年4月24日│││日期│││├───┼───┼─────────────┼─────────────┤││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訴字第256號│96年度訴字第256號││判├───┼─────────────┼─────────────┤│決│判決│96年5月14日│96年5月14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3款│第2條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5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1241號│基隆地檢96年度執字12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