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36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勳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 律師
陳佩琳 被告即反訴原告鴻越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寶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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