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2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23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第一審判決(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號,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一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丙○○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僅指原判決量刑太重,其等上訴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七十三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蕭錦鍾法官胡森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林振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