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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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聲字第9號

聲請人宥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峯

訴訟代理人 李荃 和律師

相對人 范秀珠

陳彥廷

陳思樺

陳柔穎陳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理由欄二、第三行關於「本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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