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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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被告 陳鍾鳴

陳素華

陳素雲

陳儀欣

陳素珍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秀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 士簡 字第 1154 號裁定(111.01.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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