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0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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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字第1154號
原告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訴訟代理人 邱芸汝
被告 陳鍾鳴
陳素華
陳素雲
陳儀欣
陳素珍
兼上四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宜秀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黃雅君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士林簡易庭 110 年度 士簡 字第 1154 號裁定(111.01.26)[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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