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6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九九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柒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淑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