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交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交易字第5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五О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所涉之過失重傷害罪,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指定告訴人甲○○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之刑事撤回告訴狀一紙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廿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雨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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