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易字第76號聲請人即被告 黃芯俞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芯俞限制住居之處所准予變更為新北市○○區○○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法院對於刑事被告所採取限制住居、限制出境之處分,其目的在於確保被告能夠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亦即其重點在於防止被告逃亡,而非限制被告之居住自由。是刑事被告經法院裁定准予限制住居於某一居所後,日後該刑事被告如因工作、學業、經濟或其他因素,而需變更原限制住居之居所時,如無違法院原裁定准予限制住居及其應遵守事項之意旨,並經法院審酌尚無不當時,即得予以准許。
二、本件被告黃芯俞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裁定諭知限制住居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1,嗣經被告當庭陳報因工作關係已遷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等語,查被告現已遷居上述新北市汐止區址等情,業據被告提出租賃契約影本為證,揆諸上開說明,被告限制住居之處所亦應予變更,被告聲請變更限制住居處所,應屬有據,乃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億芳
法官馮君傑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