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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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重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原告 陳月亮 原告 王雲羨 原告 凃詩韻 原告 王炎 原告 黃秀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
江立偉 律師被告 黃振龍 被告 張治忠 被告 吳秋煌 被告 龔忠桓 被告 于易村 被告 陳建誠 被告 許翠蓉 被告 蔡安榮 被告 凃文豪 被告 郭漢宗 被告 張道銘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黃振龍、張治忠、吳秋煌、龔忠桓、陳建誠、許翠蓉、于易村、蔡安榮、郭漢宗、凃文豪、張道銘被訴違反銀行法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均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至原告對同案被告 孫岳澤李欣潔王木生 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待其等通緝到案本院審結其等案件再為裁判,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志偉
法官陳盈螢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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