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簡字第11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
法定代理人 甲○○
2樓
訴訟代理人 乙○○
2樓
台北富邦銀行企金債管部)
被 告 沛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966號 劉奕琪 侵
占一案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沛信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辯稱其支票係交案外人劉
奕琪保管,而遭其盜開,劉奕琪涉有侵占犯罪嫌疑,經台灣
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
14966號偵查中,劉奕琪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
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
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