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住所地雖係在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
,然依聲請人之債權受讓人萬泰商業銀行與相對人所訂立之
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條款第21條約定,雙方合意由臺
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影本乙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項準用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利海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8 日